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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忠喜与潘忠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忠喜,潘忠杰,齐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402号原告:潘忠喜,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潘忠杰,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齐月菊,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忠喜与被告潘忠杰、齐月菊物产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潘忠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忠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潘忠喜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歆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