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永杰与梁新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杰,梁新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40号原告:彭永杰,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梁新品,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台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彭永杰诉被告梁新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永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新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永杰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