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777号申请人:山东金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北4公里新海昌大路交叉路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9416F。法定代表人:郭广海,董事长。被申请人: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老河口。法定代表人:李冠庆,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新城南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李初明,董事长。申请人山东金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鲁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