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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吕阳与何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何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724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占磊,男,1984年10月21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阳与被告何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阳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吕阳负担。审 判 长  郭克臣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人民陪审员  郑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