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吕阳与何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何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724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占磊,男,1984年10月21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阳与被告何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阳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吕阳负担。审 判 长 郭克臣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人民陪审员 郑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