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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文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周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225号自诉人张某,男,汉,1966年3月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经商,住固始县。自诉人汪某,女,汉,1965年9月16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住址同上。被告人周文芝,女,汉,1954年7月23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农民,住固始县。自诉人张某、汪某以被告人周文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汪某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周文芝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某、汪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章科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文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