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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玉侠、刘红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侠,刘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侠,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红凯,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刘玉侠与刘红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96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刘玉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红凯偿还柴油款4013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凯送达了(2017)皖0406执17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刘红凯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刘红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刘玉侠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刘玉侠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