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莉与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28号原告:刘莉,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龙,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法定代表人:徐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原告刘莉负担。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