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王松、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王松,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亮,郝树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16号原告:宋雨涵,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王松,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广场13号楼905室。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明亮,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郝树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宋雨涵与王松、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亮、郝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雨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雨涵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7元,由原告宋雨涵负担。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