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丽、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定代表人:韩小亚。上诉人李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的无效条款,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和被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丙方即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平顶山市××城区××路北段××号院,属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