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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庞亮、张润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亮,张润月,孙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亮,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润月,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丽平,女,满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庞亮申请张润月、孙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庞亮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待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