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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杨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周传壁,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7735568X8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梅,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公司职工。被告:杨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刘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刘某之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杨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刘某于2017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455.94元及利息;(2017年1月份、2月份利息共计2604.32元,2017年3月8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结清日)二、案件受理费2541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61元,由被告杨某、刘某负担;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