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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国庆雪与李骞骞、闫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庆雪,李骞骞,闫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国庆雪,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近(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骞骞,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嘉祥县人民医院护士,住。被告闫冬梅,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嘉祥县人民医院护士,住。原告国庆雪与被告李骞骞、闫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庆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国庆雪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旭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