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7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机场职员,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受理的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了给付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孩子刘泽暄抚养费2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6)冀07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