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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582号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路东口73号。法定代表人:戴谋祥,董事长。被告:王伟,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肖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振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