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执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张若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张若贞,章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9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496X。法定代表人邱谷平。被执行人张若贞,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章美先,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张若贞、章美先(2017)浙0726执9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505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若贞、章美先支付执行款301931.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张若贞名下浙G×××××起亚牌小型汽车现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张若贞名下位于浦阳镇江滨中路11号房地产现已依法查封,该房地产抵押于浦江农商银行��且婺城法院查封在前,暂不宜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永 喜审 判 员 张 国 栋代理审判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进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