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候芬婷、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候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88号原告张永庆,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候芬婷,女,成年人,住址。被告沈凯,男,成年人,住址。被告马淑芳,女,成年人,住址。被告程利收,男,成年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与被告候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住所及确切送达地址的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