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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信祥、王春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信祥,王春美,江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信祥,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春美,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江东华,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被执行人江东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东华在银行的存款7642.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