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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被其他法院纳入失信信息19条,被执行立案67件,徐其申请执行的(2017)鲁1603执94号债权到位后方可执行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