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海民、王海忠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民,王海忠,王海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民,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邯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忠,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邯山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伟,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邯山区。。再审申请人王海民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海忠、王海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4民终5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海民再审申请称:1、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2004年土地调整表系王海忠和王海伟伪造,不存在原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王海忠、王海伟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以2004年土地调整表复印件为依据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2004年土地调整表是复印件,但该村第二队调地表上有村委会支部书记王建勇和村主任王有力签字,有当时分地记录人王金生证明:2004年第二队调地表就是真实的,并加盖邯郸县南堡乡刘王庄村委会印章,以上事实充分证实2004年调地表真实有效。综上,王海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