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商洛华东公司与杨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万商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万商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华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南方,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帆,男,汉族。原告商洛华东公司与被告杨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服务合同》,由被告返还租赁物交付原告;二、由被告杨帆给付原告所欠租金及管理费65694.44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20日起到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年租金19.5万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由被告杨帆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商洛华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将租赁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对判决书第二项租金、管理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给付能力困难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