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曹某1、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曹某1,曹某2,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897号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7日,住淅川县。被告:曹某1,女,汉族,生于1997年6月17日,住淅川县。被告:曹某2,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5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曹某1父亲。被告:武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曹某1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曹某1、曹某2、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保全费1079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林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