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兴华、崔森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华,崔森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2执19号申请人:张兴华。被申请执行人:崔森彪。本院在执行案在执行张兴华与崔森彪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崔森彪名下除车牌号为冀G×××××江铃牌汽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辆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此车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寒人民陪审员 刘书宁人民陪审员 崔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景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