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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董云龙、潘圣群等与郭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龙,潘圣群,郭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934号原告:董云龙,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天门市。原告:潘圣群,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天门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瑞,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开云,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天门市。原告董云龙、潘圣群与被告郭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董云龙、潘圣群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龙、潘圣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董云龙、潘圣群负担。审判员  张国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