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文啸、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啸,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鲁甸乐世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啸,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昭通市鲁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天隆二手车市场内30号。法定代表人:陈科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全位,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鲁甸乐世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太阳湖社区66号。法定代表人:段世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文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鲁甸乐世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00元,退还上诉人文啸。审判长 李恩鹏审判员 肖荣蓉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