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谢华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谢华善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089号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4幢1005室。负责人:谭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华善,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谢华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瑜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