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树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46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树德,男,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固安县。上诉人高树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115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树德上诉称:东桃园村委会错误的将上诉人三亩口粮田之承包权写入渠建民的承包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渠建民恶意将上诉人三亩口粮田并入自己承包合同书中,属于严重侵权,上诉人作为利害关系方诉求上述合同部分无效主体适格,事实依据充分。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从国家政策层面,是原始承包权人对原始承包地承包期限的续期,而非调整土地重新发包。从事实层面,东桃园村村委会在1999年二轮延包时,亦未调整过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系政府机关具体的施政行为,如渠建民持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诉人会通过相关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依法撤销,但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本案不同的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民事案件无关。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上诉人请求确认他人与农村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高树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