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龚立乔与王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立乔,王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469号原告:龚立乔,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沁,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9181137J。负责人:童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立乔与被告王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还有另外两个案外人也受伤,其中一人已另案起诉,另一人在本院告知后目前暂未起诉,案中所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存在要按损失比例进行分配保险赔款的可能。鉴于此,本案应中止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启荣审 判 员 漆 星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