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庄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庄权平,闵道付,熊云祥,张立强,罗小芳,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17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负责人:任锋,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申请人:庄权平,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闵道付,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熊云祥,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张立强,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罗小芳,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塘北大道599号。法定代表人:庄平。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庄权平、闵道付、熊云祥、张立强、罗小芳、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庄权平、闵道付、熊云祥、张立强、罗小芳、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庄权平、闵道付、熊云祥、张立强、罗小芳、南昌丰华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思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