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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包哈申格日乐与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哈申格日乐,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4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哈申格日乐,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额尔顿白乙(系包哈申格日乐之夫),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该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包哈申格日乐因与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包哈申格日乐自愿撤回对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包哈申格日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哈申格日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代理审判员  王菁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