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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3808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梦维,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梦维,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对我诸多猜疑,动辄与我大吵大闹,致夫妻感情收到严重影响,现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破裂,我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均予以拒绝。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2抚养权归我、被告曹某辩称,孩子那么大了,且处于叛逆期,离婚对小孩影响太大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互谅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成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