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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1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依法重审该案。被申请人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10日,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一份房屋抵债协议,载明:“房屋抵债协议甲方(原借款人):张某……乙方(原贷款人):张某某……甲方做生意需要,向乙方借款1184000元整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1.房屋坐落:名人国际花园7幢2203室;2.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登记面积:92.32平方米;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暂由甲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同时,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张某出具一份声明书,注明:“本人张某某将张某位于宿城区名人国际7幢203室房产一套,冲抵借款壹佰壹拾捌万肆仟元整,此后一笔勾削,特此声明!张某某同意张燃(注:张某某之子)”。同日,张燃将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337405.5元还清。张某向张燃出具收条一张。事后,当事双方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燃名下。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在原审中主张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张某返还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33740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337405.5元应由谁来承担。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提供了张某的收款收据,但该证据在原审已经得到了认定,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代被申请人偿还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则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不能就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