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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宗红磊、宗凤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宗红磊,宗凤婷,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91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申龙商务广场。负责人:梅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华,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超,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红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宗凤婷,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宗亚丽,女,汉族,1992年9月12日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关河中路65号怡康五金机电市场4号楼1318号。经营者:宗红磊,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住山东省冠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宗红磊、宗凤婷、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红磊、宗凤婷、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一、借款情况借款合同编号:1370320163167821、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2、借款人:宗红磊、宗凤婷。3、贷款本金、利率、期限:贷款本金为2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5.655%,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4825%,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欠息情况: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3874.78元及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9日)。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500元。二、保证情况担保合同编号:137032016316782保证人及保证方式:宗亚丽、天宁区宗特轴承经营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宗红磊、宗凤婷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人之主债权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房产抵押人安置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被告宗红磊、宗凤婷、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宗红磊、宗凤婷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息,未按约偿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被告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承诺对被告宗红磊、宗凤婷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被告宗红磊、宗凤婷未能归还上述欠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红磊、宗凤婷、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红磊、宗凤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874.78元(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合计203874.78元;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宗红磊、宗凤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元;三、被告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在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宗红磊、宗凤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20.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2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宗红磊、宗凤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被告宗亚丽、天宁区天宁宗特轴承经营部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若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