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旋,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02年9月,被告人赵璇因贩卖毒品罪被平坝县(现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被告人赵璇因盗窃罪被平坝县(现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抓获,因处于哺乳期于当天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赵璇在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黄家街76号“清泉浴室”门口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孙某身上搜到0.2克毒品疑似物,同时从赵某身上搜到1.1克毒品疑似物。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搜缴的共1.3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旋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旋在开庭审理时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收据,机主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单,毒品来源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证人孙某证言,被告人赵旋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提取毒品检材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旋明知系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赵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但被告人赵旋前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贩卖毒品构成毒品再犯;其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综合本案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吴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