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飞龙申请执行陈仕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龙,陈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飞龙,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仕权,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张飞龙申请执行陈仕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飞龙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仕权名下有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仕权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张飞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仕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飞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