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玻羽佳玻璃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玻羽佳玻璃有限公司,北京百荣百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玻羽佳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丁艳,厂长。被执行人北京百荣百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涂九妹,厂长。北京中玻羽佳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玻公司)与北京百荣百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荣公司给付款项共计21716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荣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百荣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百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玻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21716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中玻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百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12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