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轩荣贺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王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荣贺,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王殿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227号原告:轩荣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张君、高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199号-1。法定代表人:郭立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谢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轩荣贺与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公司)、王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荣贺及委托代理人张君、高赟、被告住宅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傅谢宇、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荣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5936元,并支付利息暂计80000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共计575936元;2、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起,原告与被告住宅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就陈家屯平改11区、16区项目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5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04936元,扣除罚款人民币9000元,经双方对账共欠原告49593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要求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止。被告住宅建设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工程承包人是王殿华,欠款人是王殿华,应当把王殿华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我公司虽然承建了鹭港16区部分工程,但系本案另一被告王殿华借用我方资质进行承包,我公司与王殿华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由王殿华自负盈亏。被告王殿华未到庭,无法核实欠条中所载明的工程款明细、项目、欠款时间、施工区间,无法核实欠条的真实性。被告王殿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对此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9日,被告住宅建设公司与被告王殿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王殿华借用被告住宅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建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工程名称为鹭港三期1601、1602住宅楼、地下车库及商业等工程,被告王殿华为实际承包人。被告王殿华在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轩荣贺为其施工,2015年12月15日,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陈家屯平改16#地项目部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加盖印章,同时加盖王殿华的印章,确认欠原告工程款495936元。本院认为,原告轩荣贺与被告王殿华形成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所欠工程款的数额为495936元。被告王殿华迟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将资质借用给被告王殿华,双方间的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第三人,故其应当对本案涉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轩荣贺工程款495936元;二、被告王殿华以4959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9元,减半收取4780元及保全费3396元,由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王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