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北京恒利佳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北京恒利佳纸箱厂,谭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695号申请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旺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忠能,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恒利佳纸箱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管庄村东侧。被申请人:谭颖,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利佳纸箱厂、谭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利佳纸箱厂、谭颖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石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