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xx与廖涛、廖鹏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x,廖涛,廖鹏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65号原告:蔡xx,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廖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廖鹏志,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代表人:陈卫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芬诉被告廖涛、廖鹏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涛、廖鹏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文芬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振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