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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门艳春与被执行人桑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艳春,桑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门艳春,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桑忠利,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门艳春与被执行人桑忠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