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玉森、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森,徐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森,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徐文彬,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玉森与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8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玉森要求被执行人徐文彬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