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与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工行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高梁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与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程序中我院依法作出(2016)川0402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书,对在我院(2016)川0402执756号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案件执行款11125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攀枝花祥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在(2016)川0402执756号案件的应收执行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