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84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