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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84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念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