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继宽、张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宽,张继红,高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宽,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继红,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高秀芝,女,成年,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宽与被执行人张继红、高秀芝健康权纠纷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继红交付法院过付款9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继宽过付款8950元,收取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