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李国华、曹礼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536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华、曹礼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10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湘10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顺数第10行“当事人对一审认定李国华承担30%的责任比例,曹礼民承担70%的责任比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国华的损失,由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35728元(37728-2000),由李国华承担30%即10718元(35728×30%),由曹礼民承担70%即25010元(35728×70%),曹礼民承担的25010元由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此,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国华27010元(25010+2000)。”补正为“当事人对一审认定李国华承担70%的责任比例,曹礼民承担30%的责任比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国华的损失,由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35728元(37728-2000),由李国华承担70%即25009.6元(35728×70%),由曹礼民承担30%即10718.4元(35728×30%),曹礼民承担的10718.4元由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此,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国华12718.4元(10718.4+2000)”;二、(2017)湘10民终5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顺数第6行“27010元”补正为“12718.4元”。审 判 长 何文捷审 判 员 罗燕青审 判 员 张友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芳岑书 记 员 梁俊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