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增与被执行人王靖、米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王靖,米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男。被执行人王靖,男。被执行人米文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增与被执行人王靖、米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靖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了被执行人王靖在靖边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工资及地方生活补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