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164号申请人河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新华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甄某某,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执行人甄某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执行人甄某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河间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甄某某、甄某某、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1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甄某某、甄某某、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某某纺织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甄某某、甄某某、甄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某某纺织纺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甄某某、甄某某、甄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某某纺织纺织有限公司、河间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