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四川林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四川林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蜀北下路和谐家园*期***号。法定代表人:何开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强,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林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诚镇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德浩,该公司董事长。遂宁市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溪达美门业有限公司、四川林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2016)遂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