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川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780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5856637L。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达,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银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川波,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