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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顺平、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顺平,尚海军,李端,赵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顺平,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海军,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端,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全立,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顺平、尚海军因与被申请人李端、赵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顺平、尚海军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合伙经营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赵顺平没有参与申请人尚海军在北京的生意经营,对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三)二审中,申请人尚海军的委托代理人与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二审程序违法。故请求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李端、赵全立分次共向尚海军出借292982元,该事实有尚海军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本案中的借款事实发生在二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未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笔债务的约定,该债务应视为赵顺平、尚海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三)二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赵顺平、尚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顺平、尚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