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吕刚与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715号原告:吕刚,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227号。法定代表人:梁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斌,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刚与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吕刚诉称,被告根据《垫资货物运输合作合同》、《货物运费合作合同》在原告处共计借款70万元,现下欠360400元及利息58500元,故诉请至我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垫资货物运输合作合同》、《货物运费合作合同》实际为联营合同,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借款合同,且被告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新都区合同的签订地为成都市、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德阳市均不在我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垫资货物运输合作合同》、《货物运费合作合同》,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案属联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为成都市新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